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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

2000-08-01 来源:光明日报 吕耀怀 我有话说

现代社会正日益走向信息化。无孔不入的数字化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以至于有人创造出“数字化生存”这一新名词,用以指称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人们的新的生存状态。

从表层来看,数字化空间似乎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究其实质而言,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既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孕育着、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的个体的行为就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由于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信息这一中介,所以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不能简单地搬用以往的伦理,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信息伦理。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化发轫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学术界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也起步较早。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穆尔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既要涉及软件也要涉及硬件,既要涉及与计算机相联的网状系统也要涉及计算机本身。”到20世纪90年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伦理研究走向深入,已不限于较为狭窄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而是拓展为更为广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学研究。1995年,斯皮内洛有关这方面研究的一本著作,就定名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与有关信息伦理的理现代社会正日益走向信息化。无孔不入的数字化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以至于有人创造出“数字化生存”这一新名词,用以指称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人们的新的生存状态。

从表层来看,数字化空间似乎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究其实质而言,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既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孕育着、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的个体的行为就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由于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信息这一中介,所以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不能简单地搬用以往的伦理,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信息伦理。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化发轫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学术界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也起步较早。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穆尔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既要涉及软件也要涉及硬件,既要涉及与计算机相联的网状系统也要涉及计算机本身。”到20世纪90年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伦理研究走向深入,已不限于较为狭窄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而是拓展为更为广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学研究。1995年,斯皮内洛有关这方面研究的一本著作,就定名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与有关信息伦理的理现代社会正日益走向信息化。无孔不入的数字化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以至于有人创造出“数字化生存”这一新名词,用以指称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人们的新的生存状态。

从表层来看,数字化空间似乎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究其实质而言,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既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孕育着、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的个体的行为就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由于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信息这一中介,所以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不能简单地搬用以往的伦理,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信息伦理。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化发轫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学术界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也起步较早。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穆尔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既要涉及软件也要涉及硬件,既要涉及与计算机相联的网状系统也要涉及计算机本身。”到20世纪90年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伦理研究走向深入,已不限于较为狭窄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而是拓展为更为广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学研究。1995年,斯皮内洛有关这方面研究的一本著作,就定名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与有关信息伦理的理现代社会正日益走向信息化。无孔不入的数字化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以至于有人创造出“数字化生存”这一新名词,用以指称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人们的新的生存状态。

从表层来看,数字化空间似乎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究其实质而言,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既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孕育着、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的个体的行为就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由于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信息这一中介,所以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不能简单地搬用以往的伦理,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信息伦理。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化发轫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学术界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也起步较早。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穆尔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既要涉及软件也要涉及硬件,既要涉及与计算机相联的网状系统也要涉及计算机本身。”到20世纪90年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伦理研究走向深入,已不限于较为狭窄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而是拓展为更为广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学研究。1995年,斯皮内洛有关这方面研究的一本著作,就定名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与有关信息伦理的理现代社会正日益走向信息化。无孔不入的数字化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以至于有人创造出“数字化生存”这一新名词,用以指称现代社会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人们的新的生存状态。

从表层来看,数字化空间似乎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究其实质而言,表层的数字关系所遮蔽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既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走向数字化生存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孕育着、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的个体的行为就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由于处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之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信息这一中介,所以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不能简单地搬用以往的伦理,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信息伦理。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化发轫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学术界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也起步较早。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对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穆尔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既要涉及软件也要涉及硬件,既要涉及与计算机相联的网状系统也要涉及计算机本身。”到20世纪90年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伦理研究走向深入,已不限于较为狭窄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而是拓展为更为广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学研究。1995年,斯皮内洛有关这方面研究的一本著作,就定名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与有关信息伦理的理论研究相匹配,为了指导信息领域中的行为,人们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道德准则。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十条戒律,美国计算机协会为其成员规定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在斯皮内洛的上述著作中,也对信息技术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的多种行为从伦理规范的角度作了一些具体的分析。

在我国,信息伦理的研究,最初也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网络热的兴起,又出现了专门的网络伦理研究。但是,网络伦理并不等于全部的信息伦理。信息伦理包括网络伦理,但又不限于网络伦理。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的伦理关系不仅存在于网络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许多非网络的信息领域。信息伦理的要求、准则、规约,不仅要指导网络行为,而且要作用于网络以外的其他信息化行为。相对于社会的全面信息化而言,我们应当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信息伦理研究,而不是仅仅研究网络伦理或计算机伦理。

与传统伦理相比较,信息伦理更为注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传统的伦理关系,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虽然传统伦理也讲“慎独”,但实际上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由于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特别是在互联网中,由于不少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就更是变得极为模糊,对于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为了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我们应当在深入地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设定涉及信息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行为的伦理准则。虽然外在的伦理准则具有一定的他律性,而信息伦理主要诉诸个体的自律,但自律是在他律的指引下逐渐形成的。如果缺乏清晰的伦理准则,那么,大多数个体仍然会在面对多种行为选择时茫然不知所措。只有借助于伦理准则提供的行为指导,个体才能比较容易地作出何种行为正确、何种行为错误的道德判断。个体在反复践履外在的伦理准则的过程中,就可能将这种外在的准则化为自己的自觉的道德意识,他律也便转化为自律。而且,个体一旦将基本的伦理准则化为自己的自觉的道德意识,他就可能推而广之,即使在没有现成的具体准则指导的行为选择中,也能够根据那些已经熟知的基本伦理准则,推断出何种行为正确、何种行为错误。

应当指出,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伦理可以具有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价值。信息本身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无国界传播现象,或越境数据流的出现,更是空前地彰显了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信息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与国之间的传播,势必引起不同文化的碰撞,其中就包括不同伦理的碰撞。通常认为,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即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局限于、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显然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信息的无国界传播,要求有同质性伦理的支持。今天人们谈论较多的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即是“底限”的同质性伦理。信息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普遍价值,信息资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资源,因而,与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必然会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成分。在信息伦理的基本准则上达成全球共识,求同存异,有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有利于信息的全球共享。此外,建立普遍的信息伦理,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信息帝国主义”的话语霸权,因为在普遍的信息伦理面前,各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企图以一国的信息优势来践踏别国的信息权利是难以得逞的。

当然,在信息领域,仅仅依靠信息伦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伦理、道德毕竟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还需要硬性的法律手段的支撑。对于那些缺乏起码的道德责任感或良心已经泯灭的人来说,信息伦理可能不足以阻止他们在信息领域的损人利己行为。因此,信息立法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有关的信息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那些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实施创设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但由于立法程序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打击仅限于那些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故信息领域的法律手段也需要信息伦理的补充,只有信息立法与信息伦理形成良性互动,才可能使信息领域、信息社会在有序中实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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